致全校2023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的公开信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6-09浏览次数:94

各位考生:

你们好!

2023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将于6月17日在天工校区进行,为使广大考生平安顺利参加考试,温馨提示如下:

一、做好考前准备

1.准考证打印。本次考试准考证自6月8日起开始打印,考生应及时登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网站(cet-bm.neea.edu.cn)打印准考证。请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和“考点提示”,准确掌握考试时间、考场位置信息。

2.入场须知。考生携带规定的证件(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必需的考试用具外,请不要携带手机等各类无线通讯工具、手机、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书包、学习资料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违规违禁物品进入考区,以免增加不必要的麻烦。从本次考试开始试点,将不再安排专门志愿者保管考生的违规违禁物品。考生应留足赴考间,提前60分钟到达安检封闭区,应自觉配合接受安检,进入考场请出示身份证原件、纸质准考证。

3.听力试听。试听语音由设备统一播放,考生无需携带耳机,按规定时间到自己的考场参加试听试听时间:6月12日14:00-14:20,6月14日14:00-14:20,6月16日17:20-17:40。如有听力异常请现场反馈给南教学楼B312室值班老师

、主动配合安检

考生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原件》进入考试安检封闭严格执行考生进入考点和进入考场“1+1”双防线安检机制开考前60分钟,在封闭区入口排队主动接受保卫人员的安全检查,通过后有序候考;每场开考前30分钟,在考场前门入口处视频监控下主动接受监考教师的安全检查、身份验证,依次有序入场。进入考场后,手机无论是否开机、使用,均按作弊论处。开考后,迟到考生(即上午9:00,下午3:00)不得进入考参加当次科目考试。

三、认真规范答题

答题前应认真阅读试题册正面的“敬告考生”内容,按要求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成绩无效。英语四级(CET4)和英语六级(CET6)还需将试题册背面条形码粘贴条粘贴至答题卡1上规定位置,错贴、漏贴、损毁条形码粘贴条将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除有特殊原因,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考试结束后,按照监考员指令有序错峰安全离场,不聚集、不扎堆、不要在考场逗留。

四、诚信参加考试

考生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等有关涉及考试违规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拒绝作弊行为,在考试中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考试期间,考场的考试情况将实行全程、无死角网上监控和录像,监控视频和后期录像回放都将作为认定考试违规的依据。如发现将试题拍照上网、试题册带离考场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具体要求见附件1、2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所愿皆得!

 

附件1:CET考生守则

附件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33号令)

                             

 

                                     教务处

2023年6月8日

  

附件1:

CET考生守则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以下简称为“CET”)的考生须在报名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避免在不知晓相关规定情况下造成无法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情况的出现:

 一、参加英语四级(CET4)和英语六级(CET6)考试的考生必须为在校生,且必须在所在学校指定报名点进行报名,参加英语六级(CET6)考生英语四级(CET4)成绩须在425分以上(含425分),不符合以上规定违规报名者,考试成绩将无效。

 二、考试当天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45开始,下午2:45开始)入场,入场开始15分钟(即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学生证,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三、考生须携带HB-2B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等文具。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违规物品不得携带入场,一经发现,将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

 四、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五、答题前应认真阅读试题册正面的“敬告考生”内容,按要求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成绩无效。英语四级(CET4)和英语六级(CET6)还需将试题册背面条形码粘贴条粘贴至答题卡1上规定位置,错贴、漏贴、损毁条形码粘贴条将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除有特殊原因,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六、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须使用HB-2B铅笔在答题卡上相应位置填涂,修改时须用橡皮擦净。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七、英语四级(CET4)和英语六级(CET6)须在规定时间内依次完成作文、听力、阅读、翻译各部分考试,作答作文期间不得翻阅该试题册。听力录音播放完毕后,请立即停止作答,监考员将立即回收答题卡1,得到监考员指令后方可继续作答。作文题内容印在试题册背面,作文题及其他主观题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区域内作答,选择题均为单选题,错选、不选或多选将不得分。

 八、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九、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拒绝作弊行为,考场内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保持良好考试秩序。实施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按违规处理取消成绩,对扰乱考场秩序,参与作弊团伙、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十、考试期间非听力考试时间,不得佩戴耳机,否则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

 十一、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附件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33号令)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诸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试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仿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考场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